论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

论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在学习理解刑法、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刑法解释,刑法是否需要解释,刑法该如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是什么,司法适用中又该如何科学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对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解释的基本立场作出一些论述。关键词刑法刑法适用解释立场作者简介:蔡蕤洁,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李芳,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19-02什么是刑法解释,刑法是否需要解释,刑法该如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是什么,司法适用中又该如何科学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呢?在司法实践中,在学习理解刑法、适用刑法的过程中,这的确是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刑法解释到底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刑法界一般认为,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那法官、检察官们在案件具体办理过程中对于刑法规范适用,又是否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呢?大多数学者持否定的观点,但亦有少数学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除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所作的规范性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做出的适用解释也有是存在。我们认为,“刑法适用解释也是存在的,是法官、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刑法所作的个案性解释就是刑法的适用解释。那么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究竟是否存在着法官、检察官对刑法的解释呢?如果存在,又与最高院的解释有何区别呢?这样的解释效力又如何呢?本文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司法实践。防止法官、检察官们陷入简单案件中凭经验行事,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疑难案件中就感到无所适从的误区。中国到底需要怎样的刑法解释论呢?中国的刑法解释立场又当如何呢?这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如何具体操作,如何定罪量刑。这个问题现在争论得非常激烈。例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豍“‘立法原意’是什么,的问题并不是十分明确。就立法者而言,探知立法原意是一个自我认识的过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原意要了解,是不可能的。”“难以确定的立法原意,也表明立法允许解释者在法文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客观解释。”。“对刑法的解释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只能采取客观解释论。”而陈兴良教授认为:“找法活动的终极目的是立法原意。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法律进行完全的主观解释是不可能的,因为立法意图并不是独立于解释者而自在地存在于法律文字中的,解释也不完全是一个客观地发现立法意图的过程。”可见即使是刑法权威的答案也不是唯一的,也是可以商榷和探讨的。而笔者认为绝对的主观解释论在历史的场合早已证明无法再适用,已被淘汰争议不大,但如张明楷教授所倡导的绝对的客观解释立场也有值得商榷和探讨之处。笔者认为客观解释论其理论的片面性在目前中国的国情和法治环境下都不能解决好所有的问题,因此,带有实用主义色彩的折衷主义立场,更为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当然折衷说内容也存在主观说为主还是客观说为主的分野,相较之下,笔者认为,在法治日益进步的今天,至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定已近10年选拔法官、检察官以来,大批素质较高的青年法官、检察官正在成长的时期,因此以客观解释论为主,以主观解释论为有益补充的刑法适用解释方法,更有利于今天中国法治环境的良性发展和进步。我们并不否认中国的法治与外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是作为一个中国法治建设的乐观主义者,我认为,虽然完全的客观解释论在我国推行还有很大困难,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与普通法系司法官之间的差距很大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也尚未建立和他们一样完善的一套自由心证的规则,但因为客观主义立场确实在处理具体个案中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完全可以逐步建立一套具体制度为客观解释的立场进行支撑,当然考虑我国具体的文化发展状况,考虑到现实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主观解释也不能马上被抛弃,应当要给客观解释方法这匹好马,配上主观解释这种好鞍,加以适度的限制。只有这样的折中解释理论确立的立场才是正确的,才更符合我国的要求也更符合我们的司法实践。所以我总的观点还是,以客观解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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