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

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发布时间:2011-08-19作者:李利威税务律师视角:发票是否能够证明已经付款?七年前,我刚刚做律师,承接了一桩索要货款的诉讼案件。法律关系很简单,我的当事人规规矩矩按合同约定供货,偏偏命苦遇到老赖,几次三番索款不成,不得不法庭刀刃相见。接受委托后,我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猛然间发现一张开给对方的发票。7年前的我刚刚从校园走向社会,性格棱角尚未打磨,于是很火爆地把当事人的经理教训了一番,不过还算是自己命好,经理被我专业敬业、器宇轩昂、咄咄逼人的架势彻底震倒,不仅一句未驳,竟也一直用崇拜的眼神注目。如今想起,颇令自己汗颜!那年我二十五岁,我对发票的认识来自于《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如此,只有付款才会开发票,发票当然是付款的有力证据。四年后,我考过CPA,拿下CTA,开始涉足财税实践。我惊讶地发现,纸面的理论一旦碰撞现实会显得多么的幼稚。在业务中,先给票再拿钱是多么普遍的一种现象。在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下家为了取得发票,不得不以付款作为对上家的要挟,“拿票来,否则钱免谈”,欠债的是大爷。于是,一个非常令律师们感觉匪夷所思的事实发生了,销货方给出了发票,但并没有收到货款。我被现实彻底地折服了,毅然理性地臣服以票控税,认真地检讨了自己“发票是付款证据”的观点。以后但凡和法官律师朋友聊天,我就会不厌其烦地给他们讲解中国的发票制度,“发票是啥?发票是以票控税的产品,其和钱收没收到已经彻底脱节。”在我如黄河决堤般的滔滔不绝下,我又一次获得了法律界朋友崇拜的眼神。我很自豪,自己成了一个懂财税实践的法律人!上周,真刀实枪地遇到了一个案件,购货方居然很无耻地声称,自己用现金付了款,这个发票就是证据!接受了朋友的咨询,我很有底气地告诉他,只有发票不能证明已经付款,不要怕,只要他提供不出其他证据,官司你赢定了!答复完后,我突然间冒出一个问号:我这次的很自信是正确的吗?自己问得自己发了毛,于是上网搜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案例。然后,一身冷汗地发现了这个案例——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将该案例节选如下:“双方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支付南通二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而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将这个案件的背景向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原告是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是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表述方便,我们简称为南通二建诉创天地产案。南通二建为创天地产的工程总包,双方于2000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反目为仇,南通二建于2001年将创天地产告上新疆高院,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为索要工程款900余万元。在创天地产的答辩中,其声称,有244万工程款已经现金支付给南通二建,并提供了南通二建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据。新疆高院一审判决中,对发票的证明效力如此认定,“经一审法院查明,创天公司依据2001年6月12日南通二建出具的244万元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主张已支付了该笔款项,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付款的事实,并辩称该笔款项系现金支付,无银行记录,但也未提供现金付账的相关凭证。”新疆高院未支持创天地产的观点,该院的审理意见为,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发票不能作为付款的唯一证据。该案判决后,创天地产不服,于2003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回重审,新疆高院重审后,创天地产依然不服,再次上诉,最高院于2005年审理此案,于2006年给出终审判决。最高院对发票的证明效力的认定推翻了新疆高院的观点,直接在判决中陈述,“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这场官司历时6年,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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