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加快进宙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地区进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进口核销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核销改革的目标是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现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外汇局全而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2)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自实施之日起,进口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银行应按《暂行办法》规定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三、银行须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的连通配置工作,口《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登记表以及分类考核级别等相关信息。四、进口核销改革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重大举措,各分局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全力做好改革工作:(-)统一认识,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分局应充分认识进口核销改革的重大意义,成立以主管局长任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辖内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包含业务和技术人员,负责辖内改革实施、政策宣传解释业务和技术支持以及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二)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有效性。(三)加强宣传和培训。在总局的统一部署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并督促银行、进口单位尽快了解改革思路及政策意图;对外汇局工作人员辖内银行以及进口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使银行、进口单位尽快熟悉新政策下的业务操作,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四)做好辖内核查系统企业端和银行端软件安装和调试等技术支持工作。(五)及时上报执行情况,按月向总局上报进口核销改革实施情况。五、应急措施核查系统若出现数据不能导入、中断等暂时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各分局应立即告知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进行处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期间,外汇局负责办理的相关进口付汇业务应建立台账,做好业务记录。六、核查系统登录方式核查系统外汇局版地址:http//100.1.63.3:9001/SafeChk/;银行版地址:http//asone.safe:9101/asone/;企业版地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o总局核销改革办公室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10-68402546010-68402547传真:010-68402594联系邮箱:(内网)tradebus@mai1.safe:tradetech@mai1.safe:(外网)tradebus@mai1.safe.gov.cn;tradetech@mai1.safe.gov.cn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开始相关准备工作,并将本通知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及进口单位。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及时向总局反馈。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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