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制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篇一: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20XX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20XX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篇二: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虽然20XX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时出台解决了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问题,但立法缺失依然存在,在民事公益案件数量递增的背景下,映现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亟待解决的诸多不足。本文认为应在20XX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建立科学的制度体系、扩展保护范围、增补诉权主体、设置激励制度和明确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等几方面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缺失私益诉讼作者简介:井春杰,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XX)12-026-02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基本建立,但立法缺失之处尚存,研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对促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应有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发展在我国法律理念的传统认知中,民事诉讼的本质是私益诉讼,民事诉讼只具有保护社会成员私人利益的功能,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国家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来实现,由此将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长期搁置在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实践表明,完全依靠行政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权利失控的可能,在某些时候,行政机关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会通过权力滥用或消极不作为等手段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放任即无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有效保护,背离了文明法治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可追溯至清末及民国时期,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1927年国民政府推行的《各省高等法院检察官办事暂行条例》①,有涉及公益代表人相关规定。建国后,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1954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②,以及改革开放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相关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有规定。但清末、民国,包括建国后的法律文件,这些规定由于缺少民事诉讼法的配套制度而显得过于简单,导致适用性不高。20XX年,我国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民诉立法,20XX年,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调解、既判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弥补和规制了完全依靠行政机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存在的权利失控的可能,使民事诉讼制度由保守传统向民主法治转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突破和革新意义。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不足通过对立法和实案两方面考察,司法实践中存在成功诉讼保护公益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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