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

案例点评:因股权代持引发纠纷,委托人以信托关系提起诉讼遭杭州中院否认(附判决全文)编者按: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股权代持、份额代持、隐名投资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认定为信托纠纷还是委托纠纷往往存在争议。本案中,法院认为原被之间虽签订《股权认购及代持凭证书》,但该凭证书没有明确信托目的,没有受托人的管理或者处分权限和范围,也没有受托人的报酬等事项的明确约定,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法院判决吴某某、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与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杭商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司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大道××楼××室,现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之江公寓2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张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上诉人吴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吉某、杭州麦田××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某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朱某某,被上诉人吉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司甲,麦田某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某与吉甲均为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6月21日,由吴某某同事马某等人参与的关于“辽宁奥克化学”(即奥克公司)项目投资评估会议作出了否决投资“辽宁奥克化学”的决议。吉某决定个人投资,吴某某等十五人自愿跟随吉某投资该项目,并统一委托吉某作为股权代持人,其中吴某某出资81600元认购奥克公司股权2万股,吉某从奥克公司认购的股权价格为4元/股。吴某某与吉某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了《辽宁奥克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及代持凭证书》,约定由股权认购人自担风险;股权代持人应及时将股权产生的利益交付给股权认购人;若股权认购人要求退出,则可向代持人提出申请及退出价格区间;因投资、代持及退出股权而产生的费用及税金由股权认购人承担。2007年6月28日、29日,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某某分两次通过银行将81600元股权认购款汇给吉某。2009年4月,互联网上公开了奥克公司所在地之一的扬州化工园区发生的环保事件。2009年5月15日,吴某某出具一份《关于出售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意见确认书》,委托吉某以9元以上的价格出售由吉乙持的,吴某某认购的2万股奥克公司股权。同时,吴某某将《辽宁奥克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及代持凭证书》原件交还吉某。同年5月22日,吉某与麦田某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吉某将其代持的100万股奥克公司股权(包括吴某某的2万股,除张某的15万股股权转让给吉某外),以9.3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麦田某司。麦田某司于2009年5月26日通过银行支付给吉某股权转让款930万元。该股权转让于2009年6月10日经奥克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同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9年6月10日奥克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奥克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由深圳市同创伟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以13.88元/股的价格新增股份600万股。2009年6月3日,吉某将股权转让款164800元通过银行支付给吴某某。2009年3月6日,奥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2008年度分红为每股0.4元。2009年6月2日,吉某收到由他人代领2008年度股权分红款120万元。2009年6月,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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