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应该如何解除

李凌峰律师:同居关系应该如何解除本期介绍:【案情简介】上海男子程京在网上结识了长春姑娘李晓婷,两人网聊非常投机,逐渐发展成为恋人。去年年初,程京辞掉工作,来到了长春。在李晓婷家人的帮助下,程京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与李晓婷开始了同居生活。随着在一起时间的增多,彼此间的缺点也就看得更清楚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也越来越多,渐渐地两个人的感情冷却下来,渐渐下定决心分手。但李晓婷觉得自己与程京同居了这么久,而且还曾为他做过人流,身体受到了伤害,因而程京应该对自己进行“精神赔偿”。程京也觉得要求并不过分,于是两人签了“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协议中写明程京与李晓婷解除同居关系,程京赔偿李晓婷十五万精神损失。(文中人物皆为化名)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通过案例为我们介绍同居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访谈嘉宾: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和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法律咨询:137-565-10205(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李凌峰律师: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2、法律快车网:程京与李晓婷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出的“15万精神赔偿”受到法律保护吗?李凌峰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合该司法解释的其他相关规定,均无关于解除同居关系需支付精神赔偿的规定,因此,李晓婷因解除同居关系而提出的“15万精神赔偿”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程京愿意支付的不在此限。3、法律快车网:程京与李晓婷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李凌峰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通俗的讲,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管,当事人自由解除,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因此,双方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如无争议,双方可按协议履行,如有争议诉诸法院,法院不予受理。4、法律快车网:同居关系应该如何解除?李凌峰律师:同居关系的解除,根据不同情形,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一般同居关系随时自行解除。“一般同居关系”是指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既没有对此作出否定性规定,也没有作出肯定性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以看出,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约束,任何一方可任意解除。二是非法同居关系可提诉讼解除。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对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三是形成事实婚姻需按离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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