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思考

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思考[提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人们生活的日常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旨在调节国家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是实现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支撑。主体范畴是部门法理论的基本构成内容,对于经济法亦是如此,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内容,一直以来都是经济法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本文对既存的经济法主体理论作出探讨。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5年7月2日一、引言关于经济法主体分类的研究始于1990年,法律专家及学者尝试将经济法的主体抽象出来并加以概括,这样的研究思路下自然而然地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以便明晰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调控主体和承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受调控主体。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同样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两个部分,即以国家为代表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制主体和市场行为接受国家管理的受制主体。是以法定的方式还是以授权的方式取得经济法的主体资格成为唯一途径。正是由于经济法主体理论在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主体理论是否成熟完备直接关系到经济法所调节的对象以及其本质属性和理论原则。同时,经济法主体是连接经济法理论和具体社会实践的桥梁。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是完善经济法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是使经济理念原则正确适用的根本动力。就经济法主体的特点而言,经济法主体和民法以及行政法主体这二者在本质属性上有着显著的特性。首先,经济法主体具有经济利益性。对经济法主体的调控是从经济主体行为的两个基本要素着手,即对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的调控;其次,经济法所调节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纵横且统一的性质;最后,责任优先性始终贯穿着经济法主体,其重要性体现在经济法主体以其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定位标准,所以对经济法主体的法理关系中所处地位和作为法律行为的评价也应当以其社会责任为标准。在学界,关于对经济学主体构成的细分,不同专家学者有各自不同的分类方式。漆多俊教授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有多种方式,最具代表的是以二元论的方式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与漆多俊教授稍有不同的是,史际春教授将被管理主体命名为经济活动主体。李昌麟教授依据经济活动有着先后不同的阶段,将经济法主体对应分为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经济实施三个主体。大多数学者则坚持相对的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基本含义经济法的主体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社会实体。社会实体主要是指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以实践活动为主的人以及阶级、阶层、民族、集团、国家等,以上主体承载了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而经济法主体同样作为直接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存在。与此同时,经济法主体作为社会中经济法律关系的承担者,在一国经济运行中履行其自有的法律权利并承担起社会义务。因此,经济法主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经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当中占据重要位置,经济法的主体也是所有法律主体当中的主要构成。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础,在整个经济法律关系当中,它既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是法律权利享有者,最后还承担了相应的经济义务。所以,经济法毋庸置疑的是一种社会实体。经济法的主体特指了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规范经济秩序,厘清经济关系,确保经济发展合理有序至关重要,经济法作为参与者直接对经济的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和调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凡是参加经济活动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的社会实体都可以被纳入到经济法主体的组织框架以内。三、对现有经济法主体学说的探讨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相关制度规定赋予了自然人和自然人所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可以参与调节社会经济或者被调节的权利的义务。由此得出经济法主体是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履行相应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个主体唯有进入到宏观调控或者市场规制等相关经济关系里,并受到规制才能够被称作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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