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修改和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时间:2012-08-03作者:汤旭:正义网【内容摘要】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八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本文围绕以上八方面内容结合司法实践进行深入领会和探讨。【关键词】新刑诉法证据制度修改完善此次刑诉法修订既体现了公正、高效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又反映了先进司法理念及我国国情,既处理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又对社会反应强烈的一些问题予以回应。此次修订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对证据的修订是其中一个亮点。新刑诉法浓墨重彩地对证据制度进行了八个方面的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证据的概念和种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衔接、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及形式合法的要求。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二、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现有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原则规定,非法实物证据情况复杂,难以作出一概禁止的一般性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2.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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