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通知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函[2002]8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实施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能源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品位和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快我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和发燕尾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一)天然气利用工程已列入省、市重点工程计划,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管理的机制。(二)天然气利用工程征用土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三)天然气管线、场站工程施工,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城市其他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同步实施的,免缴道路挖掘修复费;非同步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路面恢复的工料成本费用,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四)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中需移植绿化植物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恢复的工料成本费用,绿化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部门负责移植和恢复。(五)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管线沿线的障碍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二、积极推进用户发展,扩大供气规模(一)在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范围内,仍使用燃煤锅炉、炉灶、窑炉和茶炉的,均要限期实施于燃气替代改造工作。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二)天燃气供应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工业、公建用户,要首先用天燃气,不准新建燃煤设施。已经有关部门立项,但未动工建设的燃煤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必须改用天然气清洁燃料。暂不具备供应天然气条件的新建、扩建的工业、公建用户,经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可临时使用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及电等清洁燃料替代。(三)城区使用燃煤、人工煤气和液气石油气(含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的居民用户应根据供应条件分期分片实施改造,改用天然气。(四)从2002年11月1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居民住宅楼和商品房等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供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规划、国土、质监、房产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颁发有关权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加强配合协调,确保天然气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协调处理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做到特事特办,简化相关手续,并按照重点工程的政策减免有关费用,确保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天然气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定点、定线、定位,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的规划和报建手续;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规划确保工程用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长政发[2001]27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天然气利用工程搞好清洁燃料的置换;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天然气利用城市道路施工占道和工程车辆通行的有关手续;市城管局负责办理城市道路施工审批手续和临时占用绿地审批手续。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主题词:城乡建设天然气工程建设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长沙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共印800份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10月14日印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政发[2001]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的通告为控制我市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采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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