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各省、自治区、宜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rfl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扌II缴其个人所得税。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rfl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育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扌II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二(行权日股票价格一授权日股票价格)X行权股票份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屈于被激励对彖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彖限制性股票在小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卜•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X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彖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X(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彖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苴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H期;(二)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二)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H期及当H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境外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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