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Cecs(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28∶90主编单位: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0年11月6日1991北京前言钢管混凝土是一种具有承载力高、塑性和韧性好、节省材料、方便施工等特点的新型组合结构材料,已在工业和民用建筑等工程中应用多年,取得了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为了在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及施工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以城科字第263号文委托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本规程的编制工作。经过向全国有关设计、科研、施工和高等院校等80个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及试设计,最后由建筑工程标准研究中心组织审查定稿。现批准《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编号为CECS28∶90,并推荐给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在设计和施工时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北京安外小黄庄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0年11月6日目录主要符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一节钢管第二节混凝土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第三节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变形验算规定第四章承载力计算第一节单肢柱承载力计算第二节格构柱承载力计算第三节局部受压计算第五章变形计算第六章节点构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框架节点第三节格构柱节点第四节桁架节点第五节柱脚第七章施工及质量要求第一节钢管制作第二节钢管拼接组装第三节钢管柱吊装第四节管内混凝土浇灌附录一柱的计算长度系数附录二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及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程。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构筑物的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及施工。本规程所指的钢管混凝土是指在圆形钢管内填灌混凝土的钢管混凝土结构。第1.0.3条本规程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进行制订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规定采用。第1.0.4条按本规程设计和施工时,除本规程有明确规定外,荷载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执行,设计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材料和施工的质量尚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5-83)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要求。第1.0.5条钢管混凝土结构表面的温度不宜超过100℃;当超过100℃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1.0.6条对有防火和防腐蚀要求的结构,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作防火和防腐蚀处理。第二章材料第一节钢管第2.1.1条管材的选用,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的有关规定。第2.1.2条钢管可采用直缝焊接管、螺旋形缝焊接管和无缝钢管。焊接必须采用对接焊缝,并达到与母材等强的要求。第2.1.3条钢材的弹性模量和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1.3采用。第二节混凝土第2.2.1条混凝土采用普通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混凝土强度等级系指以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值(以N/mm2计)。第2.2.2条混凝土的弹性模量和强度设计值应按表2.2.2采用。第三章基本设计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用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第3.1.2条结构的极限状态系指结构或构件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临界状态;超过这一状态,结构或构件便不再能满足设计要求。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的某项规定限值。第3.1.3条结构或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