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刑事被害亲属救助研究论文

因为刑事被害亲属救助研究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犯罪人内容提要: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伴而生,过去,我们把过多的目光聚焦到了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上,而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济有所疏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从单纯的被告人权利保障转移到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这既是刑事法社会保护价值诉求的具体直接体现,也是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实然角度,还是应然角度而言,建立此制度都有其正当性,也有其建立的理论基础和重要的实践意义。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历史与现状的考量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由私诉到国家追诉的过程,犯罪发生之后,被害人之救济程序的启动既有基于民刑不分而盛行于古日耳曼法中的被害人追诉模式,亦有基于“急公好义”盛行于古罗马法时代的公众追诉模式,直至国家思想兴起之后,才逐渐认识到犯罪乃非个人所能左右,其所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法益,更多的是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意即国家法益。[1]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司法资源的垄断占有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公民权利的守护者,理应对犯罪人进行追诉,而不能任由之于私力解决,或任犯罪人脱离于法律和国家控制之外,由此,犯罪的本质观发生改变,国家追诉模式始形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同推崇。由上,近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所倡导并确立的是以国家追诉为标志的刑事司法模式,其基本采用的是“国家——犯罪人”的二元化结构,在此结构中,孤立的犯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其弱势地位凸现,为此,在人权保障理念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指导下,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界,都偏倚了被告人一方的权利保护问题,而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则有所淡视以致其旁落和萎缩。随着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犯罪率的飙升,被边缘化了的被害人的惨痛境遇逐渐受到关注,“国家本位”的法治理念为“社会本位”的法治理念所取代,以人权保护、权利保障均衡和公平正义等理论为基础的被害人学得以建立并不断臻于完善,并且很快将研究重点定位于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上来以此为契机,欧美和亚洲各国都先后建立和不断完善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被害人学亦成为一门新兴学科,1973年在耶路撒冷召开了第一届国际被害人学研讨会,“对被害人的补偿与损害赔偿”成为首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并且于1979年在第三届被害人学研讨会上,成立了“世界被害人学协会”。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地对“国家本位”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行了反思和改进,倡导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有效保护,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并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论上,于2006年在广西大学成功地举办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研讨会,探讨了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于2008年5月17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一致认为应当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护上的平衡性,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于2008年5月9日,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介绍并研讨了关于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探索与理论思考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建议立法项目,并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把被害人救助立法调研列为了今年的工作重点;[2]上述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的推动效果是明显的,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的规范化制度,来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弥合其遭遇的伤害,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有河南省高法、兰州市检察院、常州市检察院等20多个司法机关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且顺利实施。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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