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工商干部张某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

如何认定工商干部张某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近几年来,工商系统陆续发生纪检信访事件,其中信访人反映工商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民间借款担保事件多起,其借贷或担保数额较大,直接造成当事人及家庭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工商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在社会上给工商部门形象也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如何厘定国家公职人员在民间借贷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本文的焦点议题。本文通过一个纪检信访案例来阐述工商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如何认定。一、案情简介张某,中共党员,某工商局基层工商分局(所)工商干部。2012年7月,局纪检监察机构接到群众信访反映,某分局(所)张某参与民间借贷引发多头经济纠纷,投诉人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经查实,张某于2009年8月向经营性法人B公司投入50万元,年利率协议在10%至15%之间,到2012年7月本金利息累加81.5万元。其中,张某借贷B公司的50万元非本人全部资金,有20万元是张某向他人转借的资金。2012年6月,因B公司法人代表债务缠身,难以归还所有投资者巨额本金利息,实施了躲藏隐匿,至今不知下落,致使张某本金利息81.5万元形成多头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引发投诉人信访举报。二、分歧意见对张某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存在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参与民间借贷资金数额较大,属于国家公职员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相关禁止性规定,属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五项规定行为: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张某作为国家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从中营利,应该认定为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构应予以立案查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属于一种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具体规定,张某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属于投资理财范畴,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纪检监察机构不应予以立案查处。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应视借贷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的重点情节予以认定,不可一概而定。根据纪检监察机构调查证实,张某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具体情形,未触及违纪违规的实质性规定内容,而属于社会经济交往中的民事经济活动,属《民法》调整范畴。就张某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行为,局纪检组织应及时加强对其进行公务员遵章守纪和素质修养方面教育,及时予以诫勉谈话或廉政提醒谈话。三、点评解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必须准确区分合法借贷与违规借贷行为界限。目前,投资理财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常态理念,作为中共党员或党政干部出于亲友或一定社会关系将自己合法的财产(资金)借款给他人并收取合理利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条第5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了营利性活动首先必须是“违反规定”。此案中,张某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是否违反规定,违反何种规定,在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查中往往难以直接找到依据。按照现代社会投资理念,国家公务员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进行合法的投资理财或民间借贷,从法律法理上都应予以保护。当然,这必须与违规借贷行为严格区分开来。(二)必须严格区分借贷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违法违纪所得。党政干部拥有一定权力,采取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集资等违法违纪行为所得赃款从事借贷活动,属于明显违法违纪行为,应认定为贪污贿赂等性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不可单独认定。案中张某从事民间借贷的资金属个人合法收入,虽说其中20万元是通过向他人借款获得,但对其深究不属违规,只不过是民间借贷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三)必须严格把握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进行放贷的规定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管辖权,将自己合法收入放贷给自己管理服务对象,且放贷数额较大,应属于一种违纪行为。按照《廉政准则》及工商系统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求利益,将自己资金出借给其并获取较高利息,其行为本身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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