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本文简介: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区司法局冯在根罗建华黄金芳张青华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本文内容: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区司法局冯在根罗建华黄金芳张青华社区矫正是指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矫正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五类人员与传统的“罪犯”有着很大不同,他们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一个特殊又很重要的社会群体,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一、**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5年8月开展以来,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足区情,大胆探索,整合社会资源,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形成了党委、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区共接受社区矫正对象176人,目前在矫79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剥夺政治权利的4人,无一人重新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目前**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困难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已经有五年多,在实践上取得了初步成效,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在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严重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希望能尽快得到根本性解决。(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地位的强力支撑。一是法律效力不高。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需有国家明确的授权,才能行使执法权。当前**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主要依据两个“办法”,一是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司发通[2004]88号),二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苏司通[2008]9号)。这两个文件的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而且其中规定的社区矫正许多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具有刑罚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和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犯罪与刑罚的事项,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因此根据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若存在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八十八条所确定的权限,这两个文件应属无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文本里,只有公安机关才对社区矫正五类对象拥有执法权,现在的司法行政部门是不具备执法权限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惩处机制缺乏有效的手段。一是社区管理不到位和群众监督意识的淡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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