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试行)及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文件浙卫监局(内)〔200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试行)》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的通知各科室:现将《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试行)》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认真执行。(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章)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试行)》;2、《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案由分类规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1、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本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适用决定权。第三条本局(所)在承办省卫生厅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时适用本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行政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条件,但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减轻处罚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条件,可以减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突破罚款的最低限额。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原则,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处罚必须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基本相同,平等对待、前后一致,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增强依法从业意识。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综合裁量原则。要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及案发后的表现等具体情况,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选择,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第八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五)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不得再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能够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得拆分为多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基准、从重处罚三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幅度范围外分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两个不同的适用档次。在同一档次内还有一定幅度的可以分为若干级别。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选择适用合理的档次和级别:(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数或金额的中间值;(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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