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2)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和《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开展,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1.市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向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2.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租赁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经营前,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登记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推送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实时更新。推送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即时向社会公示。二、加强房源信息管理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取得房源核验码后,可以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现场或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予以标注。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对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发布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误导或虚假信息。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三、力口强租赁资金监管6.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7.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当事人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局部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8.纳入监管的租金自租赁合同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或按与原出租人约定的支付周期)自动解冻相应金额。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管理本钱等运营必要费用。四、加强租赁合同管理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市场监管部门修订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以及资金监管内容等纳入合同示范文本。---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0.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到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五、规范经营行为11.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出租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此类房源。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住房租赁从业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有违反前述规定行为的,应依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12.住房租赁营销宣传,不得以房屋产权买卖、房屋使用权买卖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和推广。13.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收费清单中列明服务工程、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14.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局部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另有约定的除外。15.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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