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和保护、预防和矫治相结合,家庭、学校、社会预防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会治理总体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二)健全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研究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完善奖惩机制;(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四)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管理平台,完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和综合应用;(五)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研究。领导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第六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家庭、学校应当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发挥优势,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二章家庭预防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的培养教育,注重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自身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教育影响未成年人,支持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公益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交友、学习和兴趣爱好等情况,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二)关注未成年人特别是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生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心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帮助其解决成长中遇到的问题;(三)培养未成年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四)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主动了解未成年人在校情况,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引导工作;(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的行为。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亲属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二)强迫、纵容未成年人辍学,利用或者强迫未成年人经商、卖艺、乞讨;(三)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四)向未成年人宣扬极端主义思想,胁迫、强制、引诱未成年人穿着、佩戴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标识;(五)教唆、胁迫、引诱、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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