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问题初探

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问题初探撰写时间:202X年XX月XX日关键词大数据征信“被遗忘权”个人信息保护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JCSF2021-11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李颖,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博士。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2021-0592.2021.06.249征信系统的全社会覆盖,是我国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举措。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与逐渐成熟,催生了大数据与征信业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征信业态。大数据征信在创造巨大数据红利的同时也导致个人信息安全处于较为危险的境地,如何平衡数据红利与信息安全以实现兼容,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大数据征信下探索“被遗忘权”的实现,或许能为大数据征信的良性发展提供思路,进一步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被遗忘权”并非我国法定权利,那么立足中国国情探讨大数据征信下的“被遗忘权”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何以必要、何以可能、何以实现三方面的内容。一、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何以必要近年来,大数据征信作为新兴征信业态得到快速发展,虽然在理论界和征信业界对大数据征信模式和监管机制仍存在一定争议,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管理机构尚未向征信机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牌照,但阿里、腾讯、平安等互联网企业或传统金融机构纷纷涉足大数据征信行业则已是不争的事实。大数据征信依托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分析,不可避免地会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保护产生较大冲击。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实现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比单纯运用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更能解决数据红利与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更加符合大数据征信发展的需要。大数据征信下“被遗忘权”何以必要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得以体现:(一)大数据征信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严峻挑战首先是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无法保证。在大数据征信中,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自主支配权遭到严重削弱。部分网站在用户注册时就设置允许网站使用用户数据的强制性条款,若用户不同意,就无法完成注册。大数据征信的数据处理过程呈现出黑箱化,信息主体无法了解自身的信息是否被采集,以及采集后的用途,造成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弱化、虚化。其次是个人数据保护的边界较为模糊。与传统征信相比,大数据征信的数据采集范围往往突破征信规定的要求,不仅会采集信息主体的金融数据、司法数据、行政处罚信息等,还大量采集个人的网上交易、社交网络等非直接必要信息,且采集的信息之间呈现个人标识可识别分析的强关联性,大数据征信机构很容易在不同信息间建立起个人身份之间的关联,危害个人信息安全。最后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手段有限。由于大数据征信涉及征信机构、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多种主体,同一个人的信息有可能被多家机构重复采集,经过多个不同的大数据征信机构的处理分析,形成征信信息使用者想要的结果,用户在整个过程中很难掌握个人信息的流向,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和维权手段。(二)我国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尚不健全从我国立法情况来看,涉及到大数据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网络侵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具体的法条来看,实际上指向的是网络行为中的隐私权侵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内容都体现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那就存在一个问题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等同于大数据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吗?我们认为,两者绝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划分有多种方式,结合大数据征信的实际情况,我们较为认可王利明教授所提出的狭义隐私权之说,实际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是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利,两者在个人生活秘密这部分存在一定的重合。按照这样的划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并不等于完全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两者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不完全相同。那么在当前的立法状况下,就存在一些滞后于大数据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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