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议事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二、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适用本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为区县业主大会。第二条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四)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议以下内容:(一)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计划;(二)选举需要补选或者定期改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三)决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四)决议下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预算;(五)决议物业管理其他的有关事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二)经业主委员会半数(含)以上委员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四)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五);(六)。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对提议业主人数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核查或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启动公共决策平台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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