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地秩序监管督查问责的意见

关于用地秩序监管督查问责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园区:为进一步规范用地秩序,加大违法用地监管查处力度,切实有效保护耕地,保障转型创新、科学发展,根据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用地秩序监管督查问责提出如下意见:一、督查问责依据1、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颁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3、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4、《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5、中共市委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6、《关于推进和保障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工作的纪律规定》;7、中共市区委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8、《关于建立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二、社区居(村)委会监管职责各街道、镇(园区)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村)委会在违法用地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加强监管,维护辖区内的土地管理秩序。对未经批准发生非法转让、出租、转包等将集体土地用作建设用地的,街道、镇(园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照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启动问责,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免去社区居(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三、街镇国土和城管部门职责街、镇国土部门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巡查工作,城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巡查、联合制止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两部门要及时制止,并及时向街、镇(园区)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行为,未能巡查发现或制止的,也未及时汇报的,将按照办公厅《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市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街、镇国土和城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四、街镇(园区)职责各街、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在接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各街、镇(园区)必须在3日内制定拆除整改方案,并上报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同步报区监察局、国土局和城管局备案)。拆除方案制定后5日内街、镇(园区)组织自拆,自拆有困难的报请区政府进行助拆。既不自拆又不要求助拆,导致逾期未拆除的,区国土和城管部门将联合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责令相关街、镇(园区)限期拆除整改到位,同时由区监察部门牵头,对拆除进展进行跟踪督查。对各街、镇(园区)和相关部门在违法用地监管过程中履职不到位的,区监察部门将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调查处理。五、区土地执法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区国土、城管、公安、监察、住建、建工、规划、农林、发改、工商、环保、文化、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区用地秩序监管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工作,有效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不力,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区监察部门将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的党政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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