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下)

: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济法学的经济学基础探讨(下)张世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三、经济学与经济法学范畴的借用关系《中国大百科全书》1985年版把概念定义为“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但有学者指出,虚概念也是概念,概念的对念与思维的对象是有所不同的,概念应该定义为“以符号表达出来的观念。”概念在英文中为Concept;范畴是英文Category的汉译,是指反映认识对象的性质、范围或种类的思维形式。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从范畴的类型看,法学范畴体系由法的本体论范畴、进化论范畴、运行论范畴、主体论范畴、客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等六类范畴构成。从范畴的位阶性看,包括法学在内的各学科范畴都可以分为普通范畴、基本范畴和基石范畴。实事求是地说,中国经济法学的范畴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长期以来处于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状态,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论战,但这种伐人守己的论战过犹不及,甚至造成某种程度上的相对理论过剩。其实,经济法学经过近一个世纪前哲时贤的辛勤耕耘,如今疆界粗具,阡陌划然,需要调整部署,把握方向,把研究重心转移到经济法学范畴体系建设上来。李建华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深化》中指出:“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自身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范畴、每个基本范畴应包含的科学的涵义是什么、如何构建经济法学的范畴体系这些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尚没有给予深入、系统的研究,这固然存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产生时间短、研究幼稚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认,存在于人们主观上对经济法学研究目的的认识偏差和对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重要性的忽视同样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消极影响,致使经济法学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论界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令人信服的、确能体现经济法学自身独立存在和成熟标志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框架结构。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经济法学处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已经建立起来了法学界公认的、并为各学科所特有的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及其体系。”[38]笔者认为,经济法学体系之所以不能够系统和完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没有能够突出概念的主导作用。从历史上看,经济法学本身是冲破概念法学的藩篱,是对原有法律划分部门的打破。但正如哥德所说::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素材是每个人都能看见的,意蕴只有在实际上和它相处的人才能看见,而形式对于多数人却是一个秘密。”概念(范畴)对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独立至为攸关。否则,跑马圈地式的“调整范围”也最终会疆土而社稷陵替。当然,民法学体中作为近代体系化工作集大成的Pandekten体系也是经过漫长岁月而底定于此的,注释法学“历时400余年,为近代市民法体系和研究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正如西谚所云: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我们不可能苛求经济法范畴体系一蹴而就。程信和在《发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问题探析》中指出:“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39]程信和教授将发展权、分配权和安全权视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这本身表明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学范畴意识的增强和经济学对经济法学范畴的影响,但笔者认为,经济法学范畴是经济法学研究发展的历史产物,经济法学范畴必须经过许多学者的反复使用和明晰化才能千锤百炼而淬沥陶铸以致于具有公信力的;另一方面经济法学借用经济学范畴无可厚非,但“借用”与“使用”也有不同,这种“借用”往往本身就是研究不深入、不完善的表现。经济法学理论必须体现法学的属性,必须是用“法言法语”来对经济行为进行描述。中国经济法学目前很多人把经济管理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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