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经济法学说初期的发展

论中国经济法学说初期的发展论中国经济法学说初期的发展摘要:中国经济法学说初期的发展传承着传统观点,坚持着其本质属性,五种经济法学说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中国经济法学界提供了最初经济法建设的思想基础,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奠基石关键词:经济法学说初期发展思想基础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3-085-01经济法在中国有着3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经济法的发展来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中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形成的强大合力。自政革外放以来,中国的法治进程随着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和对外开放而步入最初阶段,直到198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出台。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学说存在着几种有影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尽管这几种学说根源于传统体制下固有的观点和观念,有这样那样的缺陷,却仍然有意无意地传承着历史上经济法固有传统,断断续续地坚持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因而它们列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起过奠基性的作用。从改革开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前,中国经济法学说有综合经济法学说、纵横经济法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纵向经济法学说、学科经济法学说五种。综合经济法学说认为经济法作为综合的法律部门所占据的地位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调整方法。综合经济法学说把经济法看作是由调整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综合构成的,这样就把经济法变成了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是不适当的平等的礼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三种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已分别由民法、行政法和劳动法加以调整,这在理论上已达成共识,在实践上已成为通例。如果综合起来由经济法调整,势必扰乱现有的法律体系。综合经济法学说,是当时中国在既没有民法,也没有行政法和劳动法,更没有经济法的特殊背景下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学说,是难能可贵的,它构建了将来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大致轮廓和基本框架。它还对过去笼统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加以分析,具体分为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并指出这三种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采用不同的法律方法加以调整。这种学说没能在上述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地、明确地指出其中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可能就是经济法,但指明了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除了调整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民法和调整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劳动法以外,还有一利调整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在当时,这种认识是富有创见的。纵横经济法学说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并在中国有所改进和发展。纵横经济法---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学说把经济关系分为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但是过分夸大和强调两者存在的联系以至于要使两者达到统一,并且是把横向经济关系统一到纵向经济关系之中并最终消解于纵向经济关系之中。纵横经济法学说的实质就是:把纵向经济关系凌驾于横向经济关系之上并使之混同;把国家管理经济的行政方法凌驾于其他一切方法之上并使之混同。这种观点是过去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的反映和产物,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不相适应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发展商品经济而不是否定商品经济,是使企业独立自主于政府而不是隶属服从于政府,是减少行政管理,扩大市场调节。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取向而不是计划取向。因此,横向经济关系必将不断地分离、独立于纵向经济关系。纵横经济法学说看到了不同经济关系尤其是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系,但过分强调了这种联系以至于本末倒置地对待纵横经济学说。经济行政法学说认为行政权力在经济领域的活动集中表现为经济行政,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组织、管理、监督、调节和干预中所形成的各种联系。这种学说把国家干预等同于行政干预,视行政干预为经济法的核心,并进而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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