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年一月十四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三、整治重点(一)整治范围。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依法执业情况。包括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依法执业情况,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基本条件不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医师超范围执业,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等情形。(三)《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执行情况。包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以及未按照其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诊疗活动等情形。(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情况。包括未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卫医政发〔2010〕11号),病历档案资料不全,未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诊疗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护人员缺乏急诊急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医疗机构缺少急诊急救设备设施,未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J184号)等进行临床用血,未按照《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09〕90号)等进行手术部(室)管理,违反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等情形。四、工作步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31日以前)。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照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发现与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二)清理整顿阶段(2011年3月31日以前)。1•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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