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时代税收制的基本特征

一、税收法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已经完成半数税种的立法工作。我国税收制度已经逐步形成了税收法定的基本特征。(一)税收法定的基本要求与价值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公认的税法首要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税收要素合宪。税收要素是税收制度必须具备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税收要素法定也被称为法律保留,是指由狭义的法律来规定税收要素,不允许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要素进行规定。其在实务中的基本表现就是通过法律来征税,禁止由行政机关直接开征新税。税收要素明确也被称为禁止空白授权立法,是指法律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足够明确,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空白授权立法。税收要素合宪是指立法机关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符合宪法的原则及具体条款的明确规定。税收法定是现代民主、法治思想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税收法定使得纳税人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人,纳税人既是税款的承担者,也是税款的享受者。这种合二为一的特殊身份,使得纳税人不可能为了提高对税款的享受而增加自身的税收负担,也不可能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而降低对税款的享受。税收法定确保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能确保国家的整体税负处于纳税人选择的最优水平。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税收法定大大提高了税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由此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最终提升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二)我国税收法定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开始了税收法定的实践。195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业税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税法。该法第一条还特别强调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由此可见,我国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就已经认识到税收法定的价值及其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改革开放初期,在对外放开引进外资的过程中,我国更加注重对税收法定理论与实践的学习与尊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0年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立法领域“百废待兴”的时期,在尚未完成《宪法》修改之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迅速通过三部税法,可见对税收法定的重视。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是在宪法性法律的层面对税收法定的确认。但截至2000年年底,我国大部分税种仍然是由国务院开征的,并未实现税收法定。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任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5年对《立法法》进行重大修正,进一步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现行征收的18个税种中,已经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船舶吨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9个税种实现了法定,还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5个税种的立法草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时可以进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程序。可以说,我国正在朝着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目标快速前进,有望在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税收法定。(三)税收法定在我国的进一步落实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中,我国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平移立法”现象,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将国务院现行税收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基本不变地上升到税收法律。笔者认为,“平移立法”虽有形式主义之嫌,但其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任务,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过程中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的不便,同时也表明了国务院的税收暂行条例质量较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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