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

试论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及其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罗曲敖菁萍发表时间:2014年11月)国家对动漫产业给予大力政策与资金扶持,促进动漫创意产业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拥有广阔的动漫市场与动漫衍生品市场,但是往往会被美、日等动漫大国分掉一大块市场蛋糕。而我国著作权法未对动漫角色以及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作出相关规定,这明显不利于维护动漫角色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文章将对动漫角色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进行相关界定以及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建议。动漫角色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著作权法保护动漫产业作为新兴文化产业与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各国都予以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美国每年的动漫产品和衍生产品的产值高达年日本动画业年产值在国民经济中位列第六,动2008多亿美元。50.画产品出口额超过钢铁;年营业额超过90亿美元的日本动漫产业,与其他娱乐产业一起成为国内经济文化的主流。然而,动漫市场的利润分布并不均衡,出版物市场并非主要来源,反而是把知名动漫形象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的利润占到了七成。美、日等动漫发达国家不仅通过出口动漫作品占领了全世界大部分的动漫市场,而且不约而同地把未来规划重点放到开拓动漫角色商品化市场。我国已经充分认识到动漫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9月,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网络文化与动漫动画制作服务等六大产业被列入鼓励类别。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2009“原动力”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该计划旨在对国内优秀的动漫原创作品及相关人员、单位予以资金扶持等。而这些政策的出台却展示了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在优秀动漫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动漫作品的创作上面,而对动漫衍生品市场方面重视不够。中国是一个拥有数亿动漫影视产品消费群体的国家,动漫产品本身与动漫衍生品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然而发展及其程度都远不如动漫大国,除了我国动漫产业起步较慢,“小孩子才看动漫”的偏见外,还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层面保护不健全有关。所以,动漫产业的发展除了各种财政、政策的扶持,更需要在法律层面上给动漫产业予以更有力的保护。一、动漫角色的界定动漫角色,即我们常说的卡通角色,指动漫或动画片中的出场人物等依靠视觉表现出来的臆想角色,是一种虚构的角色,是虚拟角色的一种。动漫角色一般通过其名称、外形、装束、经典动作、口头禅等来表现出其价值,通过动漫本身的价值与商家的推销,从而构成受大众喜欢、具有知名度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值得受法律保护的角色作品。动漫角色应当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包含名称、形象、声音、象征意义等多重要素。以2012年3月第一季完结的动漫《BLEACH》(我国译为“死神”)中的主角“黑崎一护”为例,这个由漫画家久保带人想象出来的桔色头发、棕色瞳孔的兼任高中生与死神代理(身穿死霸装,配带名为“斩月”的斩魄刀)的动漫角色,受到世界各地动漫粉丝的追捧,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动漫角色是否应该包括动漫角色的配音呢?这向来有争议。无论是原创动画还是漫画、游戏改编,好的故事、人物、画风、声效都是基本要素。在声效方面,配音者的高要求与专业化趋势甚至导致了“声优”这一新的职业概念的出现。一般对于动漫角色的配音人选往往根据动漫作品人物的性格以及配音者的音线特质来选择合适的声优,从而形成有特色的动漫形象。当某一声优具有社会知名度时,配音也具有了商业化的价值和潜力,因为许多动漫粉丝依声优者来选择动漫。如日本著名男性声优—福山润,凭借配音动漫《CODEGEASS》(译为)中的腹黑王子鲁鲁修·兰佩路基这个角色而获得“叛逆的鲁鲁修”了日本2007年第一回声优奖的最佳男声优,并蝉联2007—2011年最受欢迎男声优NO.1。因此,对动漫角色的保护不仅限于平面形象,其配音也应成为动漫角色的保护内容。另外被保护的动漫角色应该具有作品的“独特性”要素,不是所有的动漫角色皆有价值,因此不是所有的角色都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二、动漫角色商品化与动漫角色的商品化权概述(一)动漫角色商品化动漫角色商品化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美国。1993年1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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