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旧厂房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大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更好调动原土地使用人实施旧厂房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穗府[2008]8号)精神,按照尊重历史、统筹兼顾、利益共享、公平公正、促进改造的原则,对市辖区内“退二”企业用地及国有和集体低效利用的旧厂房、旧仓储、旧站场、旧市场等(以下统称旧厂房)产业用地,提出如下处置意见。一、国有用地的处置(一)处置方式。经划拨、出让等方式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符合登记确权条件(含1987年1月1日前已使用)的历史国有土地,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1.自行改造,补交地价。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成片保留使用。改作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经营性用途和创意产业等,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综合办公用途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出让金,改作保险金融、商贸会展、旅游娱乐、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2.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具备开发经营条件的原址用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也可由企业自行搬迁整理土地后,政府组织公开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收益支持方式计算补偿款:方式一: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包括3.5,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再计算补偿款。方式二:规划(毛)容积率在3.5以内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毛)容积率3.5的,按原址用地、房屋及设备收购评估价格、加上(毛)容积率3.5以内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收购价款后的土地纯收益的4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纯收益不再计算补偿款。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纳入政府收购储备,选择方式一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选择方式二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原用途土地、房屋和设备的评估价格预支补偿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旧厂房在2010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10%追加补偿比例,在2012年底前完成搬迁、拆除的,按成交价5%追加补偿比例。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3.公益征收,合理补偿。原址用地中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计算补偿款:方式一:按同地段1.8(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1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基准地价的5%追加补偿。方式二:按原用途评估价加工业基准地价奖励计算补偿款。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收购价格按照工业用途进行评估,不可搬迁的机器设备按资产折旧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对于异地搬迁重建企业,机器设备拆卸、运输、安装、管理费用等纳入补偿范围,并给予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00%的奖励。另外,旧厂房在2010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60%追加补偿,在2012年前完成搬迁的,按上述工业基准地价30%追加补偿。(二)原址用地性质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但近期内未纳入储备计划或实施规划建设的,经批准可临时用作除商品房开发建设以外的第三产业,并按规定补交临时使用年期的土地出让金。将来仍符合自行改造或公开出让条件的,仍可按自行改造、补交地价和公开出让、收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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