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测绘法律法规(介绍)

目录我国测绘法律法规介绍1.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本节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综合性简要地概述,具体内容将在其他章节分别阐述。1.1.1法律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字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测绘法》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它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1.1.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于1995年7月10日由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是一部专门规范地图编制出版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现行地图管理的主要依据。该条例对地图内容表示的原则、编制地图的资质、出版地图的资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的审核及备案、地图著作权保护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于2006年5月27日由国务院令第469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秘密范围和等级确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保密技术处理、利用测绘成果的审批、著作权保护、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与使用等作出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于1996年9月4日由国务院令第203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测量标志管理的职责分工,测量标志建设的要求,占地范围、设置标记、义务保管、检查维修、有偿使用、拆迁审批、标志保护、打击破坏测量标志的违法行为等作出了规定。4.《测绘基础条例》《测绘基础条例》于2009年5月12日由国务院第556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基础测绘的分级管理、规划和计划确定、经费、组织实施、成果更新、信息共享等作出了规定。1.1.3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经部分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有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重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而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程序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应用较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经常发一些规范性文件。根据《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为实施《测绘法》的有关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制度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8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必须遵循的原则、组织形式、审批和监督管理管理、禁止从事的活动、资质条件和资质的申请审批、一次性测绘的申请审批、罚则等。1.《地图审核管理条例》该规定是为实施《测绘法》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于2007年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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