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诉刘楠、《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侵犯商业秘密案(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来源:北京法院网。)——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情介绍】1998年5月18日开始,被告刘楠就职于原告北京市慧聪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慧聪公司)。2002年1月1日,原告与刘楠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第8条约定:刘楠有义务保守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第三方谋取利益。同日,原告与刘楠(承诺人)还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其第2条约定的保密范围为:“在聘用合同生效期间,承诺人因工作原因接触到、获知或负责完成的一切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计划、商业经验、数据库、资源情报、管理方法、发展规划、工资以及其他任何和公司有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件、磁盘、照片、CDROM等信息资料”;第3条约定“承诺人对保密范围内公司任何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公司允许或工作需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第4条约定“承诺人同意并接受,自其从公司离职后3年内,将不到从事与公司业务相近并有竞争情况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单位或企业、公司任职”;第5条约定“承诺人对本协议约定任何条款的违反,含作为与不作为,均构成违约,应对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对公司承担不低于1万元的违约金”;第6条约定“经公司允许对外公开的公司信息资料或公司认为可以公开的资料信息,不在本协议约束的保密范围内,承诺人不负保密责任”。2002年5月17日,被告刘楠以“身体状况不好,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刘楠辞职后,即到被告《中国远程教育》杂志社(简称远教杂志社)工作,担任《中国远程教育─教育设备采购指南》总经理。原告分别于2002年5月20日、2002年6月5日出版《慧聪商情广告─教育市场采购指南》总第37期、第38期(简称慧聪广告册),其封面上载明:“本期数据收录自BF(ww.edu.sinoBnet.com)网讯”。该广告册登载了相关产品名称、报价、经销企业及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2002年6月20日,被告远教杂志社出版《教育设备采购指南》(简称被控侵权刊物)。庭审中,远教杂志社承认这是其第一次出版有关教育设备的专门广告信息册。将被控侵权刊物与慧聪广告册进行对比,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刊物彩色及黑白广告客户约为42家,其中30家广告客户相同,所登载的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相同的为二十多家;被控侵权刊物从第35页至第93页,共计74个产品类别的数据,与慧聪广告册所发布的数据内容、排列方式等基本相同。原告慧聪公司诉称,我公司于1992年开创了商情广告业务模式。经过十多年的创业,慧聪商情广告已成为国内知名的商情广告业务品牌,建立了目前国内最大的商务资讯数据库及商情网刊。我公司所承办的慧聪商情广告按行业分类发布,其中针对教育行业发布的慧聪商情广告包括:电教设备专刊、实验室设备及仪器仪表专刊、校园网工程软件及教材教辅专刊。自1997年起,我公司为了保护上述知识产权,成立了保密委员会,制定了保密规章制度,并在员工的聘用合同中设立了保密条款,同时还同员工订立了保密协议。被告刘楠与我公司签订有聘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其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我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公司任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002年5月17日,被告刘楠以“身体状况不好,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为由,向我公司提出辞职。被告刘楠辞职后随即进入了被告远教杂志社,并担任远教杂志社广告部的总经理,将我公司所拥有的商务资讯数据库及客户档案软件等全部经营信息泄露给被告远教杂志社。被告远教杂志社利用我公司的商务资讯数据库及客户档案于2002年6月开始出版了与我公司商情广告基本相同的广告印刷品《教育设备采购指南》(现分为实验设备采购指南、电教与校园产品采购指南、投影设备采购指南3册)。两被告的行为是侵犯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刘楠辩称,根据劳动法发(1996)355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2款的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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