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概括事项而作出的,对比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模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附属于法律的模范性文件,人人务必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确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是小学我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供大家参考!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养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创办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创办等概括工作。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通明、公允公正、忠诚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创办的制度和概括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宽容、互利合作、忠诚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劳绩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或者赏赐。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进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模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切实、实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视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断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空气。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巩固市场意识,崇敬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抉择性作用,对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模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观法和建议。第九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做出的经济社会进展规划、行政许可抉择、招商引资书面承诺等,不得肆意变更。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举行第十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等养护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遏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遏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工程创办运营标准和监视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对比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第十一条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接洽有关处境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供给。第十二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矩,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供给安好、便当、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采纳不合理的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款特定行业的监视管理。第十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构建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养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置、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档案及查询制度,依法供给免费查询服务。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机要和依法受到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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