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用工单位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风险

试论用工单位如何防范劳务派遣中的侵权责任风险摘要: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两种: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外部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前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后者适用《侵权责任法》。为防范和化解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用工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加强劳务派遣协议管理,擅用法律手段防范诉讼风险。关键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侵权责任风险防范:D922.5文献标识码:A一、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包含如下三个方面的特殊劳动关系:首先,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再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劳动报酬。相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对一”的传统劳动关系而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关键特征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依据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或者“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二、用工单位常见的侵权责任类型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常见的侵权责任有两种,即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对外部第三人的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对内部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劳动法领域实际控制理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实际控制下,且用工单位是受益人,所以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用工单位有无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仅需承担选任被派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劳动者不当的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法官在《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中即表达该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只有在用工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责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2.对外部第三人的职务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职务侵权,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责任。一般认为,用工单位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的全部侵权责任,这是第一顺位的;劳务派遣单位适用过错责任,且承担的是第二顺位的补充连带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仅就用工单位不能赔偿的部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换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话说,受害人只能先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受害人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必须证明:一是用工单位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证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三、防范侵权责任风险方案建议1.严格依法合规进行生产经营(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防范侵犯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风险。比如,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只有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从源头上防范相关法律风险,避免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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