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简要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玻璃制品)被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标准整合任务下达后,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针对整合标准对象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及相关标准状况对开展该项标准整合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启动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资料,在研究参考这些标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并将标准草案发送至25家单位,共收到15家单位意见回复。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公示稿),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二)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轻工业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王朝晖、孙海波、尹华涛、王琳琳、袁春梅。负责标准制订工作的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等。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增加了对原料的要求本标准较GB19778-2005增加了对原料的要求,规定与食品接触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2.增加了对玻璃制品感官的要求考虑到与食品接触玻璃制品可能由于感官不符合要求引起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本标准较GB19778-2005增加了感官要求。规定接触食品的表面应光洁,应无明显的气泡、杂质、污迹、口突、口陷、口扁、裂纹、变形、皱纹及模具氧化印等。3.关于标准中对玻璃制品溶出元素的种类和限量要求的设定(1)确定玻璃制品溶出元素要求的种类玻璃通常指硅酸盐玻璃,是以石英砂、纯碱、长石及石灰石等为原料,经混和、高温熔融、匀化后,加工成形,再经退火而得。普通玻璃化学氧化物的组成(Na2O·CaO·6SiO2),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因此,作为一种硅酸盐类无机非金属材料,玻璃制品在与食品接触时,重金属铅、镉作为主要的食品安全风险已经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玻璃的生产过程中,三氧化二砷或三氧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锑会作为澄清剂加入而有可能残留于玻璃制品中。在与食品接触时,砷和锑迁移入食品会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因此,本标准仍将对铅、镉、砷、锑的溶出限量进行规定。(2)确定玻璃制品的器型的划分由于玻璃制品形态多样,与食品接触的途径有很多,不同的玻璃制品在食品中的铅、镉溶出量各有不同,需要分类进行管理。本标准在整合时,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在器型的分类上保持一致,将与食品接触的玻璃制品分为扁平制品、贮存罐、大空心制品、小空心制品和烹饪器皿。(3)设定玻璃制品的限量指标在本标准整合工作中,基于对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标准和国内外现行有效的与食品接触玻璃制品中各项重金属溶出限量指标的比较研究,维持和延续了GB19778-2005中关于铅、镉、砷、锑的溶出的允许限量要求(表1)。其中,铅、镉溶出的限量指标保持与ISO7086-2《与食品接触的凹形玻璃器皿--铅和镉的释放.第2部分:容许范围》(ISO7086-2:Glasshollowwareincontactwithfood--Releaseofleadandcadmium;Part2:Permissiblelimits)中铅、镉的限量指标及其它相关国家法规一致。增加了烹饪器皿铅、镉溶出限量指标的要求,并与ISO7086-2中的相应指标保持一致。表1玻璃制品铅、镉、砷、锑限量指标要求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扁平制品(mg/dm2)贮存罐(mg/L)大空心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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