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华网2001.07.3111:22:37【分类号】227007199770【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970915【实施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安全监督【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8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题注】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章名】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第五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第六条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第七条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章名】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八条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用安全航速行驶,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第十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第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它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必须立即报告VTS中心。第十二条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第十三条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和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有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第十四条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甚高频通讯频道上正常守听,并应接受VTS中心的询问。第十五条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章名】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六条各VTS中心根据其现有功能应为船舶提供相应服务。第十七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VTS中心可在固定的时间或其它时间播发上款规定的信息。第十八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第十九条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第二十条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第二十一条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本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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