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

域名抢注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冲突本文来自:wwlunwengc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域名抢注现象日益突出。为了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将保护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虚拟的网络世界,本文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以及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不足进行探讨。关键词: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网络环境:D912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普及应用,电子商务成为最重要的商业活动方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由于商标权没有一套成熟的保护机制,因此商标被域名侵权的现象愈演愈烈。不少知名企业发现其商标名称或企事业名称,被其他机构先于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使得我国很多知名企业无法以其公众熟悉的名称进入互联网络。随着驰名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屡次冲突和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使得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性保护能否延伸到网络空间的讨论引起广泛关注,并取得一致结论,即在网络环境中应对驰名商标做扩大的保护,否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二、域名的概述(一)域名的概念。域名(DomainName)是一种为了便于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网和网上通讯联系。(二)域名的特征。域名的本意在于以方便因特网用户的方式发挥技术作用。它们原本是在不需要借助于底层的IP数值地址的情况下,为计算机提供一个易于记忆与识别的地址。然而,正是由于他们易于记忆和识别的特点,域名已变成商业机构或个人专用的识别符号。由于因特网上商业活动的增加,域名逐渐成为商业机构用于识别其自身、其产品及其活动的标准通信设备的一部分。与一个商业机构及其产品或服务的名称或商标联系在一起,和其他识别手段或通信方式一样,出现在各种媒体的广告上。也就是说,在电子商务时代中,当网络域名已经逐渐成为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而会给所有者带来无限商机时,域名便成为网上的商标。(三)域名抢注行为。抢注域名是指将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已并不使用。这种行为一般具有抢注的域名数量众多,并公开索高价出售被抢注域名的特点。①类似域名抢注的事件在国内已频频发生。例如,我国香港地区一家公司曾在美国域名注册当局将“长虹”、“五粮液”、“红塔山”、“中华”等一大批知名商标在“”之下注册为域名,并一再向被抢注企业发信,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将这些域名卖回给他们。显然,域名抢注对正常的市场交易和竞争秩序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三、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较高信誉,为相当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②为了防止驰名商标所包含的巨额无形资产免受不法侵害,在众多商业领域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二)驰名商标的认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的归属问题,是《巴黎公约》为实现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赋予各同盟国对该国内驰名商标给予明确承认的权利,但是各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机构并不一致。国际上认定驰名商标,比较通行的做法有三种:第一,由法官在案件的审判中,直接做出判定;第二,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第三,由政府主管机关来认定。在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唯一机关是国家商标局。但是,由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为,《暂行规定》作为一个行政部门的规章,只能约束行政机关,不能约束人民法院,这是依法治国的体现。在通常情况下,经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法院可以依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保护驰名商标,对国家商标局尚未做出驰名与否认定的商标,为及早解决域名注册纠纷,法院可以参照《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其它标准,直接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③(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引入网络世界是在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常竞争:④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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