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清远市环境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条(立法目的意义和依据)为加强环境教育,增---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强公民环境意识,自觉履行环境责任,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环境教育为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民教育,是指向全体公民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自觉履行保护环境义务的各种教育活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环境教育活动。第三条(组织实滋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组织实施环境教育活动。导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工作,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活动月和宣传日)每年5月20日至6月20日为“清远市环保宣教活动月”,6月5日举办全市性的环境教育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领导小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环境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教育工作,并于每年底向同级政府报送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总结报告。环境教育领导小组由生态环境、教育、人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文化和旅游、宣传、广电等部门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县环境教育领导小组应当在同级生态环境职能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部门分工)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教育职责分工如---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下:(一)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环境教育工作,并负责社区环境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环境教育进行指导,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并督促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落实环境教育责任。每学年末应当向同级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环境教育工作总结。(三)各级公务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每年十二月底前应当向同级环境教育领导小组报送当年环境教育工作总结。(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的特点,指导本区域企业开展环境教育;(五)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开展环境教育。(六)各级社会组织登记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指导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鼓励社会组织为本地区环境教育公益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七)各级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门应当指导报刊、电视以及其他大众传媒开设经常性环境教育栏目、节目,开展公益性环境教育活动;(A)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地区环境教育提供资金保障;(九)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负责将环境教育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各级科技、自然资源、水利、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第八条(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中小学学生)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小学各年级(高三除外)学生每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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