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刑法问题与完善路径

反恐刑法问题与完善路径摘要:我国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集中于《刑法》第120条的规定。在司法适用时应注意《刑法》与《反恐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反恐法》难以成为《刑法》的适用渊源,需要在《刑法》中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概念。在具体的罪名设置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的章节设置还存有争议;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外延过窄,缺少对网络恐怖犯罪的刑法评价。在提升反恐刑事立法技术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展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外延范围,并对网络恐怖犯罪作出恰当的刑法评价。关键词:反恐刑法;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刑事政策在全球范围内恐怖活动时有发生,面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蔓延和扩散,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反恐刑事立法,采用法律手段遏制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已经成为必然选择。一、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现状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旨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这是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开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前,《刑法》中仅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为了应对恐怖主义在国内的抬头趋势,国家修改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早期干预,也即将准备实施、宣扬恐怖活动等行为都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1]。《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修订完善了我国反恐刑事立法体系,其明显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概念纳入刑法体系中,区分了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二是以增设新罪名、修改罪状等形式扩大了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制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恐怖活动犯罪的刑法惩治体系。三是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增设了财产刑,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单行刑法。2015年12月通过的《反恐法》是一部“反恐行政法”[2]。规制恐怖活动犯罪的全部法律规定都体现在《刑法》第120条。二、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一)刑事政策理念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将准备实施、宣扬恐怖活动、非法持有恐怖活动物品等行为纳入规制范畴,目的在于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的根基,从其有成长之势之日起即将其斩除。这其中的刑事政策考量即在于,恐怖活动犯罪的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刑法》需要在具有实施犯罪的特定嫌疑之时即介入,将预备行为、帮助行为都作入罪化处理。但《刑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此种扩大化规制可能会导致其适用范围过宽。《刑法》第120条之一将资助、培训、招募、运送恐怖活动组织或其成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反恐法》第80条规定,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几类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这些行为类型无法被《刑法》中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所涵括。这就反映出刑法扩大化规制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带来的问题,即在犯罪实际发生之前,个人有实行犯罪的特定嫌疑之时《刑法》就介入可能导致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确定性原则被削弱,“过于灵活化的刑法可能导致法律被引入令人遗憾甚至危险的方向”[3]162。(二)反恐刑法的规范渊源问题《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恐怖活动犯罪概念。恐怖活动犯罪有其特殊性,对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学界仍有争议,如恐怖活动犯罪是否必须基于“主义”即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基于特定的政治或民族诉求,旨在实现特定的政治、意识形态目的而实行的犯罪才是恐怖活动犯罪,也即虽然放火、决水、劫持航空器等一般为恐怖主义活动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其若无特定政治目的则不宜界定为恐怖活动犯罪[4]。部分观点则认为,恐怖活动犯罪应当同时包含“主义型”与“非主义型”犯罪,非主义型的,如无特定目标的故意杀人等都构成恐怖活动犯罪[5]。由此,可以看出恐怖活动犯罪应是一个范畴,《刑法》有必要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专门界定。我国《反恐法》中的概念界定条款能否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存在争议。一是《反恐法》的“主义型”的犯罪概念与《刑法》第120条所规定的“恐怖活动”表述相冲突。二是《反恐法》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规范来源存在疑问。一般认为,与司法判定有关的刑事法律规范有两类,一类是刑法渊源,即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另一类则是具有参考性的法律规范,如“违反公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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