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家事法苑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

家事法苑TM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20100517本期主题: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亲子鉴定最新导入案例:拒绝亲子鉴定不认非婚生子上海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判一男子付抚育费2010年5月14日A05:法治庭审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记者刘海本报讯三年前,张先生和王小姐因业务关系相识,两人交往越来越亲密,并发生了性关系。就在这一年,王小姐怀孕了,并称孩子是张先生的,而张先生对这笔“孽债”却予以否认。这两年来,两人不断为抚育费而发生纠纷,最终打起了官司。王小姐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浦东新区法院近日结合相关证据与事实,推定亲子关系成立。2007年4月,王小姐与张先生因业务关系相识,之后双方超出了普通朋友关系,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同年12月,王小姐经检查得知己怀孕。2008年6月28日,因双方对怀孕问题发生不愉快,怀孕8个月的王小姐遂向张先生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王小姐于2008年所生的孩子与张先生无任何关联。同年8月12日,王小姐在香港生下一儿子。据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称因举办奥运会无法办签证,他无法到香港,而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须父亲本人到场才能在出生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因此儿子出生证的父亲一栏是空白的。儿子出生后,起先张先生尚打电话给她询问,之后便没有了联系。今年1月,王小姐为儿子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所生之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张先生按每月2000元支付自2008年8月起至儿子18周岁时止的子女抚育费。王小姐诉称,虽然她在保证书上记载所生的孩子与张先生无关,但是并不能证明所生孩子非张先生之子,且该保证书是受胁迫而写的,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辩称,王小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持续性而非偶然性,她所写的保证书排除了自己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虽双方有过性关系,但王小姐所生之子与自己无任何关系,要求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定有亲子关系,每月只同意支付200-300元抚育费。审理中,王小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而张先生予以拒绝。张先生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因此坚决不同意鉴定。王小姐则表示如法院认定张先生与孩子有亲子关系,每月抚养费不再坚持2000元,他愿意付多少都无所谓。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予以认定。王小姐所写的保证书并不能排除张先生非孩子之父,而反证了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现张先生否认亲子关系,王小姐要求亲子鉴定,此为查实张先生与孩子是否存有亲子关系的有效途径,其却予以拒绝。基于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而张先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与孩子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因此法院推定张先生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张先生作为孩子之父应依法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小姐与张先生非婚生儿子随王小姐共同生活,张先生自2010年4月起按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并给付此前子女抚育费6000元。目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节选)黄松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节选)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江苏省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3集(总第31集)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节选)十、关于亲子鉴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十九、【关于亲子鉴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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