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中国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出版说明“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是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目的在于为读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提供易懂易用的工具。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本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特点: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2.条文解读精炼丛书各分册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均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这是其他释义类图书所没有的。3.关联法规检索丛书各分册除了精选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规定外,还在主体法中以【关联参见】的方式链接重要条文,并标注条文所在页码(如“P42”即为第42页),以此最大限度地提高法规的即查即用性。4.附录实用信息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2008年2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物业管理条例新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法律适用提示在住房商品化与住宅建设小区化的过程中,居民住房管理的主体,逐渐由政府、单位过渡为有独立市场利益的物业服务企业。随着物业管理在我国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涌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是适应我国物业管理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第一部全国性的物业管理法规。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提高业主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与《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业主大会规程》、《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示范文本也已经陆续公布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共7章,70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及职责,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业主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中的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最大的改变就是将“物业管理企业”改称为“物业服务企业”。称谓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第二,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具有更强的实际操作性。第三,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以前是按照投票权数.按照面积的套数为依据,现在加入了投票的人数的要求。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即“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四,关于表决比例的改变。比如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这些根据旧的《物业管理条例》需要特别多数的表决,即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的事项,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了使表决更具有可操作性降低了表决比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得出决议。第五,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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