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控

光污染防治的法律调控郭莉俞吟婷关键词光污染防治法律调控: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1.11.230一、光污染及其危害〔一〕光污染的概念及特点光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它是指由于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光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这些不利影响包括对人们观察物体能力的损害和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光污染具有隐蔽性。光污染与其他污染一样都会对人类健康及人类居住的环境造成危害。所不同的是,光污染主要通过视觉危害人类。由于它不像一般的环境污染有明显的污染特征或废弃物,加之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的落后、防护措施的缺乏,最主要是人们意识上的忽略,使其危害性不易为人们所觉察,不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制造光污染的主体和受到光污染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任何公民或法人都可能成为光污染的侵害主体,只要其行为导致光污染的产生;而任何公民或法人在特定环境下也可能成为光污染的受害主体,以造成光污染的玻璃幕墙为例,建造玻璃幕墙的公民与法人不特定,建筑物的地点不特定受害群体也不特定,不像森林污染或风景名胜区污染等一般环境污染具有特定性。在立法以及制度设计上时,需要考虑这一点。〔二〕光污染的危害性光污染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很大危害。形成光污染的光源会对人的身心造成伤害。例如,“重庆LED显示屏光污染案〞“上海汽车销售公司强照明灯扰民案〞中,强光源造成被侵害人常年累月在强光下生活,无法正常入眠和休息,致使被侵害人从身体到心理遭受巨大伤害。形成光污染的光源易引发事故,从交警部门显示的资料来看,局部交通事故是由于车主擅自改装车灯,车灯的发散性强光源在会车时刺激对向车辆,造成对向车辆驾驶室出现光线障碍,驾驶人无法对驾驶环境做出正确判断,引发交通事故。二、光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现状?宪法?第26条是环境保护在宪法中的专门条款,它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局部光污染案件可以适用相邻关系来处理。?民法通那么?第83条和《物权法》第84条都明确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但?民法通那么?第83条列举的相邻关系仅限于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几方面的相邻关系,就现实中复杂的相邻关系而言,第83条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物权法》第90条规定了对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它是对环境问题引起的相邻权纠纷适用法律标准之一。在相邻关系下,不动产权利人有权禁止超过必要限度的光或者不可容忍的光侵入。如果是相邻关系中的光污染案件,无疑可以适用?民法通那么?第83条、《物权法》第84条和第90条。在我国综合性的环保根本法?环境保护法?中,并无针对光污染的专门条款。第1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第16条并未明确污染物的内涵和外延。?环境保护法?第42条所列举的污染物也不包括光污染。我国已有某些省市在环境保护条例或其他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光污染专门条款,但是或者是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或者无配套的责任体系条款。在此背景下,光污染引发的纠纷在确定权责主体及责任分配上不可防止的陷入困境,且地方性法规层次低,效力极为有限。三、光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议我國有专门的针对不同类型环境污染源的环境立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鉴于上文笔者所阐述的光污染防治的现有法律困境,我国宜制定专门的针对光污染防治的单行法。通过专门立法,使光污染防治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目标明确,责任明晰。对于所建议的单行法,具体内容建议如下:〔一〕确立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责任应当确立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对防治光污染的责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明确光污染是一种新型污染源,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中明确光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国家要鼓励光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同时也要科学地引导行业和群众审美观,既保障光源带来的设计美感,又在文化上引导行业环保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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