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贸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2014年修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一、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一)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二)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五款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令停止非法销售活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二、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的(一)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二)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20%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2、违反第3、4、6其中之一项的;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20%以上,50%以下的;超出许可销售标定的数量3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3、违反第2、5、7、8其中之一项的;生产超出许可标定的产量50%以上的;超出许可销售标定的数量30%以上的;超出许可的生产、销售品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的罚款;4、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5、生产超出许可标定产量50%以上,或超过许可销售标定数量30%以上或向没有许可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的(一)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二)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2、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3、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4、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违反本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罚款。四、民用爆炸物品从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处罚种类:罚款(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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