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维权讲座

“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侵权纠纷案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克苏州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SHOXSTATUSTB”,分别在网站www.nike.com.cn、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火柴棍小人”与“黑棍小人”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朱志强认为这些广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朱志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害朱志强的著作权,在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向朱志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承担朱志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美国耐克公司答辩称,耐克公司的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耐克公司称,该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运动产品生产商之一,一向努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其发布的含有stickman黑棍小人系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Wieden&Kennedy独立完成,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该广告运用了一种平常的、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因为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并和所有运动和文化相关。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独特运动和人物个性,这个小人形象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线条小人的头和身体被分离以加强球状的类比,线条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合流畅平滑的运动。线条小人代表了自然且不加任何渲染的创造力,同时他又是最佳最酷的运动员,能同小罗纳尔多之类的真人运动明星同场竞技决一高下。因此,该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耐克公司还称,原告诉请版权侵权的权利基础“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黑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因其表达十分简易,且已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例如“行人止步”的图标、厕所的标识等,因此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另外,耐克公司表示,原告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或相似。耐克公司称原告所列大量证据以证明其作品的知名度均同本案无关;同时,耐克公司对原告借用起诉知名国际大公司的途径来变相为其flash动画做知名度宣传的做法或策略表示非常不满。诉讼中,被告提交了《福尔摩斯探案集》中的“跳舞的小人”形象图案、上海市交通标志等证据,证明公有领域中涉案小人形象的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朱志强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相比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是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形象的特征与朱志强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特征基本相同,立体效果基本相似,故两者构成相近似的美术作品。“黑棍小人”形象系对朱志强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的摹仿或剽窃。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与“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相近似的“黑棍小人”形象作品,造成对朱志强作品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使用的“黑棍小人”动漫形象,对朱志强享有著作权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作品进行了修改,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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