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指引-东莞银行

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指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外汇局等国家15部委于2010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活动的总主题是“诚信兴商,和谐发展”。为深入配合开展此次“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东莞市中心支局结合外汇管理新形势下的新特点,立足辖区实际情况,对近年来由于外汇管理政策方面调整所带来的热点问题,以及实际工作中主要、常见的被处罚的外汇违法案例、打击地下钱庄以及地下钱庄的危害等问题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此本《外汇管理政策调整指引》,目的是在辖区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平稳、建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常见外汇违规问题及处理为使我市涉汇主体(包括: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等)进一步熟悉外汇管理政策,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列举外汇管理工作中常见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介绍一下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罚标准,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规范操作。一、逃汇行为(一)案例:东莞FJ公司私自将日常经营中收取的外币现金及外币支票带出并存放境外;又如东莞HJ公司将应收外汇货款截留在境外,不及时调回境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属于逃汇行为。(二)处罚种类及幅度: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一)案例:东莞市KB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的加工费以个人名义收汇,并从提取外币现钞后直接用于支付货款;又如东莞TQ公司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东莞HG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及其配套项目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分别属于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行为。(二)处罚种类及幅度: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一)案例1:在境内与地下钱庄(炒汇窝点)进行直接本外币交易。如东莞GM制衣厂日常营运资金不足,该厂企业负责人在境内将外币通过地下钱庄兑换成人民币,供该厂日常经营使用。案例2:境内外关联企业通过地下渠道将资金互相划转。如东莞ZMT玩具厂日常营运资金不足,其香港关联公司将港币交给香港中介,再由深圳某企业将人民币汇入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二)处罚种类及幅度: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定罪处罚。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案例:东莞GL公司,日常经营中收取外币现钞,并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属于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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