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

社会其它相关论文-谈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证据事实关系【论文摘要】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则是事实的载体。然而,证据与事实之间并非如此简单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传统的证据理论已被一点点地动摇着。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透过证据,可以找到唯一绝对的事实真相,证据能够全面的描述和反映事实。这种关于证据的“事实反映论”已经逐渐被一种全新的“事实认识论”所替代,它认为证据最多只能描述部分的事实,而事实也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绝对。传统证据理论加载在事实之上的客观、中立、普遍的光环显然有些幻想主义的色彩,所谓的真相不过是从对过去事件提出的诸多版本主张中选取的那个表面看似合理的说法而已。[1]笔者将以全新的思路从怀疑、想象、时间、解释、叙事、模糊、协调等七种视角来理解、阐述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一、从怀疑的视角看我们不得不承认,证据要想证明某个事实,只能通过证明者的语言表述或者文字符号的记载,但是,这种表述和记载无疑掺杂了证明者个人的意识。也正因为如此,在诉讼活动中,才需要“质证”这个环节。也就是说,这种带有某人明显暗示的表述必须通过论辩和质询才能得以清晰。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一点,就是这种论辩和质询仍然需要借助于语言和文字符号,那么也就仍然摆脱不了自身解释自身的循环悖论。这就说明,事实在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时候,与编造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虽然,证明者谁也无法接受他在宣称其所陈述的是真实事实的时候被指责为编造,然而在证明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迥异。我们不得不去怀疑所谓的事实是否完全存在,是否已经在证明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异。二、从想象的视角看我们知道,证明者对过去事件的描述是一种主要的证据表现形式,很多事实往往是通过证明者的描述而让人们感知和理解的。当然,证明者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裁判者即法官的信任。在证明者对过去事件还原与再现的过程中,即使他所作的描述是真实的,但是,如果这个真实不能够引起法官思想上的共鸣,无法与法官的思维产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对话,那这个真实可能就无法被法官采纳,从而认定为证明整个事实的证据。因为法官在接收证明者陈述的事实,并将其转换为法律认可的事实过程中,不自觉的、甚至是毫无意识的对证明者的陈述进行筛选和解释、补充,以此来得出对案情的合理裁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根据自身的经历、知识以及价值判断来重新思考证明者的陈述,看看证明者对于事实的陈述是否符合他对于事实的想象。换言之,证明者的陈述仅仅向法官勾勒出关于过去事实的大体框架,而框架中的内容都靠法官对于证据的想象展开。因此,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敢断言说他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完全符合过去事件全貌的事实,那只不过是他通过想象而得出的比较合理的产物而已。三、从时间的视角看证据所承载的是过去的信息,而事实正是通过证据得以再现的。但是,时间是在不断流动着的,证据所承载的证明信息随着时间的流动会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甚至发生扭曲。即使用真实充足的证据最充分的论证过去事实,也不过是对时间的一种模拟,证据理论归根到底是通过想象的(心证的)事实空间代替事实的“过去”的时间来满足人们探求真相的好奇与需求的。[2]当对时间的这种模拟使人们心里产生了对过去事实的确信时,自然而然的,人们就会相信在过去的那个时间确实发生了证据所要证明的那个事实。如果一个证明者能够让法官心里产生这种确信,那他无疑完整的保存了证据对于过去的痕迹,并获得了法官对于时间的真实感。四、从解释的视角看众所周知,证明者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中少不了对证据的解释,而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更是离不开对事实的解释。解释事实的前提是理解,没有理解便不会有严格意义上的解释。[3]但是,理解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因为理解者的身份、地位、年龄、文化、经验等差异而有所不同。其实,在诉讼过程中,解释是无处不在的。然而,在众多解释中,只有法官对于事实的解释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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