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一文的说明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一文的说明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近,一些网站刊登了我的一篇题为《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的文章,但是没有注明发表时间。有学界朋友对此文表示费解,因为此文与我多年来的学术观点颇为不一致。因此,我觉得需要略加说明。那篇文章发表于1983年第2期《法学季刊》。这是当年我在民法与经济法论战中的一篇“参战”之作。当时的情况是,一些人指责民法是“私法”,因而主张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承认民法的合法地位。在那个年代,“私法”是一个被打上“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烙印的词汇。民法学界的学者们为了争取民法的我国法律体系的合法地位,不能不在当时的话语体系内为民法的生存寻求理论上的支撑。佟柔先生提出民法调整对象为“商品经济关系”,就是依托当时已经得到承认的孙冶方“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学说为民法建立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我在那篇文章中提出“社会主义民法不是私法”的命题,不过是以当时的话语方式,为民法的生存地位进行辩解。此文曾被《新华文摘》1983年第9期“论文提要”加以介绍,说明还是产生了一点影响。物换星移,转眼二十四年过去了。回头再读这篇文章,如果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也许会感到疑惑,甚至会觉得滑稽。但这是真实的历史。它也多少反映了中国民法学发展历程的艰辛,以及中国民法学者在那种艰辛中的顽强和机敏。现在的年轻人,如果读一读那个年代的法学期刊,可以发现那时的法学界,从话语到知识都与今天有很大的差别。从新一代学人对我的那篇文章的反应,也可以感受到二十多年来中国历史的巨大变迁。按照我的个人意愿,那篇文章是应该被尘封的。因为它不能代表我在今天的学术讨论中所希望表达的思想。它最多只能被用于回顾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那场关系中国民法生存地位的学术公案。正因为如此,我在自编文集《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时,没有收入那篇文章。现在有人将那篇文章翻拣出来发表在网上,又不注明发表时间,自然会引起一些朋友的不解或误解。对这种未经作者许可发表个人作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品且不注明发表时间的做法,我有些不以为然。由此也不能不呼吁,如果有人要在网上刊发20世纪80年代的民法文章,一定要注明发表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不解或误解。1993年,也就是那篇文章发表的十年之后,我在中国民法经济法学会的南宁会议上,曾在大会发言中呼吁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各自清理在80年代论战中反映出来的一些受当时历史局限的观念,并将我的发言的主要部分,以《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为题,发表在1993年第4期《现代法学》上。这篇文章后来收进了我的《改革时代的法学探索》一书。现将这篇文章附后,或许能多少可以反映我们这一代民法学者“与时俱进”,在自我反省中努力前进的足迹。附录: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学的观念转变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国民法学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自己的不足。比如,在学术观念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上的束缚和认识上的局限。总之,中国民法学要大发展,就需要有观念上的大转变。我认为,当前我国民法学的观念转变有两大任务,一是清理苏联民法学的影响,二是摆脱概念法学的束缚。其中,第一项任务为尤为紧迫。一、关于清理苏联民法学的影响我国在50年代和80年代曾较大规模和较为系统地引进和接受苏联民法学。由于前苏联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其民法学包含有许多与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观念。对此,我认为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清理和实现观念转变。1.由意志法到权利法苏联民法的观念,是统治阶级意志中心,把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看成是贯彻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基于这种观念,统治阶级意志或者国家意志便成为民事法律秩序的轴心。由此建立的民法制度,实际反映的是一套由国家意志和行政权力支配、干预和限制当事人自由和权利的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民法观念,应当是以主体权利为中心、为本位的观念。为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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