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陆预报着陆预报应采取趋势预报形式发布着陆预报必须由有关气象当局指定的气象台编制,这种预报是为了满足当地用户和距机场大约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器的需要。着陆预报必须根据地区航行协议的决定,采取趋势预报形式编制。趋势预报必须由附加METAR或SPECI之后的气象情况预期的重大变化的简要说明构成。趋势预报有效时段必须是从作为该着陆预报一部分的报告的时间起2小时。趋势预报应由电码格式的例行天气报告或特殊天气报告(METAR或SPECI)附带的该机场气象情况预期趋势的简要说明组成。趋势预报应指明以下一个或几个要素的重要变化: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和云(垂直能见度)。只有预期有重要变化的要素才应列入。然而,当云有重大变化时,应表明所有的云组,包括预期没有变化的云层或云块。当能见度有重大变化时,应表明引起能见度降低的天气现象。当预期没有变化发生时,应使用NOSIG表明。在趋势预报中使用的各要素的顺序、术语、单位和等级应与附带该部分的天气报告中的相同。趋势预报的有效时段为2h,起始时间为附带该趋势预报的天气报告时间。《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2)第三节着陆预报第七十三条着陆预报应当指明机场地面风、主导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垂直能见度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气象要素的重大变化以满足本场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和距离本场1小时以内飞行时间的航空器的需要。第七十四条机场气象台以趋势预报形式发布的着陆预报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七十五条着陆预报应当由附加在非自动生成的机场例行天气报告或者特殊天气报告之后的该机场气象情况预期趋势的简要说明组成。着陆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为2小时。风的预报趋势预报应指明地面风的下列变化:a)平均风向变化大于等于60度,变化前或变化后平均风速大于等于5m/S;b)平均风速变化大于等于5m/S;c)经过对飞行有重要影响的下列数值(该值应由气象部门与相应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和有关承运人协定)时,风的变化应考虑:1)要求使用跑道的变化;2)跑道顺风和侧风分量变化将经过在该机场运行的典型的航空器运行标准中风的极限值。能见度的预报趋势预报应指明主导能见度上升并变为或经过下列一个或多个数值,或下降并经过下列一个或多个数值:a)150m,350m,600m,800m,1500m或3000m;b)5000m(在有大量的按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时)。天气现象的预报趋势预报应指明下列一至三种天气现象的开始、停止或强度变化:—冻降水;—中或大的降水(包括阵性降水);—尘暴;—沙暴;—列于MH/T4016.1-2004的9.4.4中的其他几种天气现象(当预期引起能见度的重大变化时)。趋势预报应指明下列一至三种天气现象的开始或停止:—冰晶;—冻雾;—低吹尘、低吹沙或低吹雪;—高吹尘、高吹沙或高吹雪;—雷暴(伴有或不伴有降水);—咫;—漏斗云(陆龙卷或水龙卷)。预报天气现象消失时,应使用“NSW”表示。云的预报趋势预报应表明云的下列变化:a)预报BKN或OVC云量的最低云层的云高抬升并变为或经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数值,或降低并经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数值:30m,60m,150m,300m或450m;b)预报低于450m的云层或云块的量从SKC,FEW或SCT变化到BKN,OVC,或从BKN,OVC变化到SKC,FEW或SCT,当预报没有积雨云,并且1500m或最高的最低扇区高度(两者取其大)以下没有云,也不适用"CAVOK”或‘`SKC”时,应使用“NSC',表示。当预期天空状况不明或变为不明,且在机场有有效的垂直能见度的观测情报时,趋势预报应指明垂直能见度上升并变为或经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数值,或下降并经过以下一个或多个数值:30m,60m,150m或300m,指示码当预期有变化发生时,电码格式的趋势预报应冠以变化指示码BECMG,或TEMPO中的一个。应使用指示码"BECMG”来描述气象情况以规则或不规则的速度,达到或经过特定值的预期变化,并使用指示码“FM","TL”或“AT',分别紧接相应的世界时小时和分钟的时间组表明预报变化发生的时段或时刻。BECMG与FM,TL,或AT组合使用如下:a)当预报变化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都在趋势预报时段之内时,应使用FM和TL,及其时间组来表明;b)当预报的变化从趋势预报时段的起始时间开始,但在趋势预报时段的终止时间之前结束时,应省略FM及其时间组,只须使用缩写TL及其时间组;c)当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