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香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用香精。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精是由食品用香料和/或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与食品用香精辅料组成的用来起香味作用的浓缩调配混合物(只产生咸味、甜味或酸味的配制品除外),它可以含有也可不含有食品用香精辅料。通常它们不直接用于消费,而是用于食品加工。注1:应严格区分食品用香精和调味品,调味品是食品中的一类,可直接食用。食品用香精可以是调味品很小的组成部分。注2: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2.2食品用香精辅料对食品用香精生产、储存和应用所必须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所加的食品添加剂(增味剂除外)在最终加香产品中无功能。2.3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或混合物。它是以食材或食材组合经过类似于烹调的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产品。2.4试样从所抽取的样品中取出供检测用的样品。2.5标准样品经过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样品进行检定和评香,确定为检验用标准样品。2.6液体香精以油类或油溶性物质为溶剂、以水或水溶性物质为溶剂的香精。常温下一般为液体。2.7乳化香精经乳化均质得到的水包油的香精。2.8浆(膏)状香精以浆(膏)状形态出现的各类香精。2.9拌和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与固体粉末载体拌合在一起的粉末状香精。2.10胶囊型粉末香精香气和/或香味成分以芯材的形式被包裹于固体壁材之内的颗粒型香精。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食品用香精使用的各种香料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用酒精应符合GB10343的规定,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名单见附录A。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状a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附录B中B.1香气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GB/T14454.2香味b符合同一型号的标准样品附录B中B.2a在贮存期中,部分产品会呈轻度浑浊、沉淀或变色现象,应不影响使用效果。b香味的测定不适用于以动植物油为溶剂的产品。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检验方法拌和型胶囊型相对密度a(25℃/25℃或20℃/20℃或20℃/4℃)D标样±0.010----GB/T11540折光指数a(25℃或20℃)n标样±0.010----GB/T14454.4水分/%≤----15.07.0GB5009.3及附录B中B.3过氧化值b/(g/100g)≤0.5----GB/T5009.37中4.2.1粒度(规定范围)----≤2μm并均匀分布----≥90.0%附录B中B.4原液稳定性----不分层----附录B中B.5千倍稀释液稳定性----无浮油、无沉淀----附录B中B.6重金属(以Pb计)含量/(mg/kg)≤10GB/T5009.74砷(以As计)含量≤3mg/kg(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只测定无机砷含量,无机砷含量应≤1.5mg/kg)cGB/T5009.11甲醇含量d/%≤0.2----GB7917.4a凡含有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的产品不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其产品标签和配料清单中应标示“热加工食品用香味料”。b过氧化值的测定只适用于以动植物油为溶剂的产品。c对含有来自海产品成分的食品用香精应在产品标签上注明本产品含有海产品成分。d甲醇含量的测定只适用于以食用酒精为溶剂的产品。e千倍稀释液稳定性只适合于饮料用乳化香精。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液体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检验方法拌和型胶囊型菌落总数/(cfu/g或cfu/mL)----100300005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g或MPN/mL)----3.6153.6GB4789.34标签按QB/T4003-2010的规定。5其它根据工艺需要,食品用香精中可以使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着色剂、甜味剂和咖啡因,但加入的品种和添加量必须与最终食品的要求相一致,在标签中标示加入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附录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A.1溶剂及载体见表A.1。表A.1溶剂及载体序号溶剂及载体中文名称溶剂及载体英文名称CNS编码INS编码1丙二醇propyleneglycol18.00415202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sorbitolandsorbitolsyrup19.006420i420ii3辛,癸酸甘油酯octylanddecylglycerate10.018-4海藻酸丙二醇酯propyleneglycolalginate20.0104055硬脂酸镁硬脂酸钠magnesiumstearatesodiumstearate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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