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分析

高宇辉律师: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分析本期介绍: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哪些网络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其能够有力地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有利于互联网健康发展。本期,法律快车访谈专栏邀请到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专家——【高宇辉律师】,为我们详细介绍信息网络诽谤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访谈嘉宾:高宇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获“北京市百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律师职业近二十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的辩护。办理各类案件近1000起,其中刑事案件600多起,其以一个律师的责任和坚守,使多名蒙冤者得到了昭雪;使多起错案得到了纠正;使多起被错判者获得了自由和新生。法律咨询:139-1100-0766(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访谈内容:1、法律快车网:高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来到法律快车接受采访。高宇辉律师: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2、法律快车网: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高宇辉律师:诽谤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诽谤罪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最新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3、法律快车网: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其规定哪些情况下构成诽谤罪呢?高宇辉律师: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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