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自然保护地四类案件移交方案

岑巩县自然保护地四类案件移交方案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省林业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移交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州林业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涉及相关事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涉及相关事务移交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岑府专议(2021)9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经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与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积极对接协商,现将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以及与行政处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移交至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具体情况如下:一、移交内容根据《黔东南州林业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内四类违法行为执法权涉及相关事务移交工作的通知》(黔东南林字〔2021〕16号)要求,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以及与行政处分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由县自然资源局移交至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二、移交的时间节点从2021年6月28日起,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由州生态环境局岑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分局按程序依法办理。对2021年6月28日之前已经立案查处的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继续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至结案,并将已结案的案件相关材料及时规范整理封存,按照程序移交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分局。三、权责清单依据对在自然保护地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分依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工程。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工程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洞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分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撤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撤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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