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上海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包括“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均分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组织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个人可申报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一)上海市市长质量奖是本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卓越、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以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表彰质量管理水平优秀、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处于本市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对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先进质量管理成果。第三条(奖项内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周期二年。每届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总数均不超过4个,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不超过20个、上海市质量金奖先进质量管理成果不超过10个。第四条(评定原则)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自下而上”的原则。第五条(评价标准)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相关地方标准等。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获奖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先进质量管理成果,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本市各级政府鼓励相关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质量荣誉,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奖励。第七条(示范引领)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实践方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加各类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推广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审定机构及职能)市政府成立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定委”),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展,审议评审规则、审议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九条(管理机构及职能)市审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定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培育孵化、申报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等。第十条(评审组及职责)市审定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熟悉质量和经营管理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组成。当届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第三章培育孵化第十一条(培育孵化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在本市各行各业中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培育先进质量管理人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各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开发区)、控股(集团)公司和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内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成果的培育孵化和指导工作。第十二条(培育培训)市审定办可将有意向追求卓越的组织纳入“市政府质量奖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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