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方案

附件1:全省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方案一、清查工作的必要性房产税税源管理是加强房产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各地围绕加强房产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来,房产税的税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加强。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掌握不清,税源数据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房产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登记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二、清查工作目标摸清全省房产税税源底数,完善房产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比对核实房产税计税依据,堵塞房产税税收征管漏洞,并建立税源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征管水平。三、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方式税源清查工作以市、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各市地税局在做好市本级清查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所辖县(市、区)的清查工作指导。四、清查范围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所有在TF2006信息系统中有税务登记的房产税纳税人。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通过信息比对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房产税源信息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清查。五、开展税源清查工作的安排和具体要求房产税税源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基础数据取得。通知纳税人限期填报《房产税登记(变更)表》(表式见《税友2006》表证单书DJO49),获取清查工作的基础数据。电子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的[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模块填报,并将房产证、固定资产(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明细账、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其他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房产登记税源信息及有关资料后,主管地税机关通过[税务登记]—[税种税源登记]—[网上登记信息变更确认]菜单予以确认。第二阶段,开展数据信息比对。利用已建立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重点开展三个层次的比对,一是比对房产税源登记中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查找填写错误的信息项目;二是将补充完善后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与2009年房产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房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联系,将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或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与征管系统中的房产税税源登记信息进行比对。通过上述比对,重点查找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而不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税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第三阶段,开展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核实,重点核实以下情况: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文件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文件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三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土地原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六、清查工作时间安排清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4月)各地应于4月20日前成立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辖区的清查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进度安排),并报省局备案。同时在4月31之前做好清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准备和宣传工作。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5月—9月)各地按照清查内容和方式的要求,本着“全面比对,重点清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房产税纳税人进行清查。做好税源变更登记工作,同时还应做好新登记企业的房产税税源初始登记工作。第三阶段,总结统计阶段(2010年10月)各县(市、区)局应于2010年10月20前将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清查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市局,市局汇总本级及县(市、区)情况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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