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XX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XX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发布单位】XX市【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9〕54号【发布日期】2009—07—16【生效日期】2009—07—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商务局《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关于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积极组织《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条例》学习宣传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规范标准及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由市商务局牵头,分别组织各区、县(市)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屠宰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集中组织贯彻《条例》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要对《条例》进行深入宣传报道,为全面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重新规划布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城乡生猪屠宰行业按照《条例》规定和《XX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要求,对全市生猪屠宰行业进行科学规划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人口、消费水平等实际情况,遵循新型肉类产业工业化发展要求和市场经济规律,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3至5年内,在全市形成以“四、五星级”规范化屠宰企业为龙头,“三星级"机械化屠宰企业为骨干,“一、二星级”中小型屠宰企业为基础,乡(镇)屠宰场点为补充,覆盖城乡、结构合理、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控制在50家以内,龙头和骨干企业生产加工的生猪产品在城乡市场占有率达到70%以上。对符合《设置规划》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的屠宰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的进行清理和规范。三、严格执行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和审批程序新修订的《条例》适当上收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批权限,由原《条例》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和档案移交工作。(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1.新申请设立的(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须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1份;(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1份;(3)生猪屠宰厂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2。市商务局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商务厅意见。申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获得同意设置定点屠宰企业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予以批准,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须向市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市商务局组织市或者区、县(市)畜牧、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和《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申请人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1.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生产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当地生猪产品消费量不足以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且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法供应的农村地区;(2)符合卫生、环保、动物防疫等基本要求;(3)有独立的生猪待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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